在这一点上,安徽省六安市原副市长王伟比他的上司王昭耀说得更坦率,公开指陈自己堕落的根本原因在体制和环境。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规定了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方针。长此以往,国势当然萎靡不振。
或许主谋不仅要以刀杀人,还要以理杀人,通过各种道具、符号以及那个作为赃物的手机,向社会传递某种意味深长的信息。也许这一切都不是有凭有据的记述和推理,但是,选择在那样的地点、那样的时候进行的劫财杀人案,似乎只能把关心这桩血案的读者和视听者的思路,引往权钱交易可视化的方向。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又是一起喋血官场的恶性事件——2006年11月27日,贵州省兴仁县县长文建刚在兴义市家中惨遭砍杀,亲属老少四人以及家中一名保姆也同时罹难。何况从现场勘验和传闻证据中,或多或少也能找出些许与既得利益集团报复联系起来的蛛丝马迹。这里更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涉及基层官场的暗算、买凶、灭门等刑事案件不断发生,正在导致政治生态的恶化。
于是乎,越能干、越有政绩的,也越有可能激起众怒,而那些油滑的佞臣,则善于收买乡愿、推诿责任。另外,即使存在不服、抵抗的动机,只要持有异议的人们有机会通过各种制度表达自己的诉求,或者通过选举和罢免的程序改变掌权者,或者各种不同利害关系能预先得到统筹兼顾以及事后的及时协调,那么,以暴制暴的现象就会大幅度减少乃至消失。总之,农民工仍然是从自己份地上跑出来的农奴,他们的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无人问进津,人们可以说你有一块份地,回家种你的田去
农民以对土地的物权与征地者谈判,他们的权益才会得到真正的合理补偿。以后土地制度怎么改革,关系到中国社会发展的大方向。硬要在物权法中规定土地的私权问题,那就不应该回避土地问题的实质,而去讨论什么枝微末节的所谓补偿问题。可以预期土地很快会集中在大资本手里,现代化农业迅速普及。
我国现阶段实行土地公有制,而物权法是保护私权的法,本来就不应该有所谓物权法的土地问题,只有等到土地私有化了,才会有土地的物权问题。有人会说,这样征地的代价也太高了。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1亿多农民事实上已经进城了,但城市不接纳他们为市民。一个值得借鉴的历史经验是俄国的农奴制改革,中央政府一纸法令,准许农奴购买份地的所有权,农奴获得人生解放,于是俄国的农奴制土崩瓦解。农村和农业人口的大量减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与补偿。
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的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和根本,是土地问题,不触及这一根本,再怎么建设新农村,也不可能解决三农问题。事实上并不高,设想政府还地于民,耕者有其田,你从自耕农手中去购买这块地,看看会花多少钱。这种土地制度,消灭了地主,消灭了流民,同时也剥夺了农民的权利,农民不得自由迁徙和改业等,过去由地主剥削去的土地收益转落入国家政权手里,政府转而用于发展工业和建设城市,农民所受的剥削并没有因革命成功而减轻,只是剥削者由地主转为政府而已。
如果仅仅是经济收入的问题,政府当然可以通过合理补偿征收农民土地,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怎么办?如果只提补偿原则,不提保障原则,拥有强势话语权的政府就可以依法剥夺农民的土地权利而不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的根本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这样的物权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物权法》是不应该疏漏这一重要原则问题的,应该规定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这一法律地位,而不应当简单地把征地看做只是一个应当解决合理补偿的问题。
中国实行了两千多年的土地私有制,共产党革命成功,引进前苏联集体农庄的公有制模式,才有了现在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那些已经进城的农民,他们会很快卖掉自己的土地,在城里买房,并登记成为真正的市民,过上扬眉吐气的生活。
这样的情况之所以没有发生,是因为革命成功后,国家给农民套上了户籍枷锁。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这部分收益本应是属于农民的,政府与民争利,莫此为甚。但现在如果有人要以公共利益为由,拿掉农民的这块份地时,这难道仅仅是一个补偿问题吗?如果国家一纸法令宣布在废除农村户籍的同时,农民享有对自己份地的所有权,问题很好解决。农民工不得享有城市户口,不得象干部、工人那样享有医疗、养老保险,不得享有普通市民的政策、福利待遇等等,当然更不可能享有在城市里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俄国的农奴制改革无疑是成功的,然而农民在获得人生解放的同时被剥夺得一干二净,这样惨重的代价是值得警惕的历史教训。
现在数以亿计的中国农民离开自己的份地进城务工,主要是因为份地的微薄收入,不足以使农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有的甚至难以解决温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应该大量离开农村成为城市居民,农村人口应该急剧减少才是正常的,根本不需要政府合理补偿农民就会离开土地。
2007年2月1日于北京孚王俯 进入专题: 物权法 。废除户籍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将会大大推进这一历史进程。
除留守农村的种田大户以外,土地收益在农民家庭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土地不再成为大多数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是成为社会保障的某种象征。况且解决国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政府的义务和职责,是不应该用土地来置换的,用土地来交换房子才是可以用市场价格来计算的。
总之,农民工仍然是从自己份地上跑出来的农奴,他们的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无人问进津,人们可以说你有一块份地,回家种你的田去。在目前的政治制度下,想要彻底杜绝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是不现实的,我只是希望政府在从开发商那里得到大笔土地出让金的同时,别忘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体现出人民政府起码的良心和职责。土地出让金的绝大部分为政府无偿占有,很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靠土地出让金,也就是靠卖地、卖祖业,这是不争的事实。目前政府之所以能用很低的合理补偿来征用土地,并不是因为土地的价格很低,而是因为土地不准私有,土地不能进入一级市场自由买卖。
这样的土地制度是战时经济或者计划经济的产物。但问题的根本是: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仅是经济收入的来源,而且是最后的社会保障。
遗憾的是,目前还看不到这样的前景。改革开放后,实行土地承包制度,为农民争回一些权利,但也只相当于农奴获得一块份地的权利。
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是减少农民数量的一种途径,政府应当抓住这一机遇,优先解决这一部分失地农民的医疗、养老、失业等问题,甚至解决他们的进城居住问题,使他们成为市民然后当然地得出结论认定打死的并不是记者。
从证据上来说,只有一个与兰成长一起去的同事常汉文证明兰成长流露过敲诈的想法,在兰成长已死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以一个人的证言证明另一个人无法对证的证言,则为孤证,是不可能认定的。要理解总书记的深意,就要了解这起伤害致死案发生前后的背景。而 胡锦涛总书记在此案发生后的特别批示,显然是肯定了媒体和广大民众的愿望,但在对案件的具体批示上又没有陷入政治评判:既没有暗示这是一起记者(或者新闻工作者)深入虎穴、英勇献身的事件,也没有同意大同当局认为这是假记者涉嫌敲诈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的说法,而是把它当做一起恶性的伤害致死案件要求查处。观此一例之后的感慨是,如果在其他各种矛盾中,中央都能如此细致地体察民情、深知国情,以人为本,则是中国之幸、人民之幸。
就象对一个进行某种民事调查的普通公民,你不能指责他是假记者一样。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周永康,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白景富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查明情况,并尽快报告结果。
正因为有了胡锦涛总书记等领导的批示,才有此后山西省领导要求抓紧立案侦查和《中国贸易报》尽最大努力维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注意,这里没有使用记者一词,而是用的新闻工作者)的正确立场。看来,总书记的批示另有深意。
一年内,山西境内7位安监局长深陷牢狱,其罪名大多为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围绕煤矿的腐败可谓是触目惊心。一位当地媒体的记者说,在山西设立记者站的媒体有80多家。